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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吕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无业。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舞台里社区33号门口,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筑慧轻骑牌TDR038Z型号(黑色72V)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骑行至安静社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用于消费。

被告人吕某于2019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2.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祥胜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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