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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葛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599号

被告人涛涛,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3月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葛振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12年6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3月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因吸毒北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因殴打他人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3月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底,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何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非法销售“六合彩”,多次接收下线及赌博人员周某某、应某某、娄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投注,接收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2020年3月4日、3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应某某、娄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证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手机取证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通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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