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红金,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附**号,现住南部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何,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前后,被告人吕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多次在南部县城境内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
2020年4月7日至4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吕某某分别在南部县**镇**大道**小区自己家中、南部县三中公交车站附近等地以每袋200元、3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价格四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冰毒。
2020年5月7日凌晨及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南部县城三中附近分别以200元、300元的价格二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冰毒。
2020年5月8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吕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冰毒,吕某某按约定将冰毒放置在紫荆新城小区门口消防栓铁盒内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并查获冰毒可疑物一袋。公安民警另从吕某某家中搜查出七小袋疑似冰毒物,上述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共计1.58克。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单页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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