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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吕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株洲市芦淞区,住株洲市芦淞区**村**栋**号。2014年10月,因伪造国家证件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文志摩托车被盗案,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因涉嫌盗窃案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9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1日我院依法对其重新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特殊收治中心。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吕某乘车到株洲市渌口区,次日(201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窜至渌口区**镇**路**处,用随身携带的起子采用撬电门锁搭火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白色女士摩托车一台,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为2952元,被告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再次从株洲市乘车窜至株洲市渌口区**镇***哈弗4S店门口,又采用用起子撬电门锁搭火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白色女士摩托车一台,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为2240元,被告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曾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乾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特殊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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