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8日、2013年9月9日2015年3月5日、2017年12月1日、2019年3月25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个月、有期徒刑个月、有期徒刑个月和有期徒刑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爬窗进入缙云县壶镇镇第二实验小学三楼财务室,盗得建设银行网盾一个;

    2.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至缙云县**镇**村,盗走被害人吕某丙停放在缙云县**镇**村**巷**号柴火房门口的一辆金狮牌银灰色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930元;

    3.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至缙云县**镇**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镇**街**号**后门处的牌照为浙G7S****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内盗得人民币300余元;

    4.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爬窗进入缙云县壶镇镇第二实验小学二楼办公室,盗得长城台式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格为50元;

    5.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缙云县**镇**路**号**理发店,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放在理发台柜子抽屉内的人民币500余元;

    6.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爬窗进入缙云县**镇**村**路**号**汽车美容会所,盗走被害人吕某丁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深灰色苹果6手机,并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70元。

    案发后,被盗长城牌电脑和苹果手机均由缙云县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认罪认罚相关材料、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票据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曹某某、吕某丙、吕某丁、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霞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