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区**委**组**号。2014年6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北安农垦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并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和其亲属与绥棱县**镇**现代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的工作人员商定,租用该合作社的一台凯斯PUMA210拖拉机,租用期限两年,当场交定金10,000元人民币并签订租赁协议。后因无力交付租金,被告人吕某某产生借钱付租车款然后将租来的车卖掉的想法,遂于2017年4月12日与杜某某等人来到绥棱县**镇**现代农机合作社,交付租车款等90,000元人民币后,将该合作社的一台凯斯PUMA210拖拉机骗走。后开至北安市卖掉,得款250,000元人民币,被其租用其他车辆等用掉。经绥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凯斯PUMA210拖拉机和导航仪合计价值人民币473,333元。被告人吕某某诈骗总额为373,333元人民币。
梁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8年3月29日报警,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8月5日退还绥棱县双岔河镇双东现代农机合作社3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绥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微信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仁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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