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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吕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路**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安徽五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至灌云县**镇**网吧内,盗窃网吧内十台电脑主机CPU及内存条。经价格认定,被盗电脑CPU及内存条价值共计人民币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1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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