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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减刑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罗某某(已判决)撬门进入昭阳区**镇**村**组杨某某家实施盗窃,将杨某某家中存放于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及价值4000余元一枚黄金戒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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