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正德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吕正德,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68********,壮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西省凌云县**镇**村**号。因损害公私财物,于2015年9月15日被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正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吕正德在广西省**县,购买了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和手机号, 后虚构国家领导干部的身份,通过电话联系天台县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以发放国家扶贫款需要交纳银行手续费等费用为由,骗取何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2.11万元用于赌博。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吕正德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公安部红头文件照片、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邮箱照片、银行卡信息、提取笔录、银行账号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账图、前科劣迹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卡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包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厉某某、牟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正德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正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剑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正德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伍某某、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