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江河乡**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2月15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吕某甲约伯伯即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坐自己的船去湘江流域电鱼,被不起诉人吕某乙表示同意。被告人吕某甲从家里带了升压机与吕某乙上船后,被告人吕某甲将升压机用电线接在船上柴油发动机的电瓶上,再从升压机上接出两根电线连接两根竹竿,将竹竿插入水中用于电鱼。被告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坐在船尾负责看守电瓶开关,如果自己不慎掉入水中时由吕某乙负责及时关掉开关,以防带电竹竿电到自己。被告人吕某甲则在船头负责开船和电鱼,当鱼被电死浮出水面时还负责捞鱼。被告人吕某甲与吕某乙驾驶船只从常宁家中出发,行驶了半小时左右到达衡南县近尾洲管山村一个洲岛附近被查获,总共用电捕获一条一斤左右的草鱼和十条小白条。
根据衡南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清政通[2019]14号)《关于规范全县捕捞渔民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文件规定, “一江三水”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其中“一江”的湘江衡南段为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捕;“三水”的耒水、蒸水、舂陵水衡南段禁捕期暂定为10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衡南县辖区“一江三水”内从事渔业捕捞。经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甲与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自愿购买2500元共计6万只鱼苗,在衡南县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放养到衡南县云集桥头湘江河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衡南县农村农业局出具的《关于吕某甲、吕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及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吕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峰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联系电话:1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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