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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将案件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某甲先后以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和黄河路**房、**房为场地,利用“东鹏科技”开票软件,多次填开、制作假发票约900份,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家,从中牟利。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吕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陈厝合永合众超市对面后巷楼房*房被抓获。随后民警在***房制假窝点内,现场查获并扣押各类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5707份,同时查扣被告人吕某甲用于填写、制造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U盾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证明,上述从窝点查获其印制的发票均属伪造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打印机2台、笔记本电脑1部、U盾2个、U盘1个、手机7部、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5707份;

2.书证:关于组织发起涉税“会战六号”战役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鉴定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甲被缴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空白发票,并未制造成功,被告人吕某甲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夏玲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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