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里**号楼**号**房间。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7 月26 日3 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酒后踹开天津市西青区**街**里**号楼**门**号房间屋门后,先后四次强行进入被害人吕某乙、程某某所居住的**号房间,两次将被害人吕某乙、程某某扑倒在床。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吕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吕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吕某乙、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十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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