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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公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4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大街**号楼**1号。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甲于2018年4月份至5月间,未经审批,通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五次从该公司非法购买炸药共计2640公斤、导爆管共计2000枚,用于爆破作业。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吕某丙、吕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萌

检察官助理:刘伟健

2020821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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