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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永康市**镇**村党支部委员、村合作社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永康市**镇**村**路**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丽娅,浙江省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永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先后于2020年11月3日、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上半年,永康市**镇**村**公寓工程通过政府立项备案。吕某乙、俞某某、吕某丙、吕某丁(上述四人均已判决)等人为承揽该工程,由吕某乙出面请托村干部吕某甲及张某某、马某某(上述两人已判决),希望获得工程合同。同年5月至8月份筹备期间,张某某、吕某甲、马某某为确保吕某乙等人中标,商定手写优惠率方式评标。8月15日**村组织工和招投标,吕某甲等村干部按照约定的标底优惠率写标。吕某乙、俞某某等人控制的浙江省东阳市**公司中标,合同造价1256.3331万元。该工程由俞某某、吕某丁、吕某丙等人组织工程队施工。

2015年8月底至9月初,吕某乙、吕某丙等人为感谢张某某、吕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和请托工程施工中给予关照,在**镇**村张某某工厂办公室贿送其现金10万元,由张某某决定该笔款项分配。张某某收受贿赂后拿出其中的5万元转交给吕某甲,并告知该5万元款项是吕某乙所送。吕某甲予以收受。

2、2016年4月份,永康市**镇**村**工程通过政府立项备案。**村集体酝酿、协商期间,吕某甲以政策处理未到位为由不同意启动该工程的招标程序。吕某乙获悉后向马某某请托,启动工程招投标和帮助其中标。马某某承诺提供帮助,表示启动该工程招标工作还需吕某甲等人同意。

2016年10月份一天,吕某乙为求得马某某、吕某甲帮助,及时启动**工程招投标,在**镇政府附近停车场送给马某某现金20万元,由马某某、吕某甲瓜分该笔款项。马某某收受后,又来到永康市**路吕某甲的**店,将20万元现金交给吕某甲,并告知其该20万元款为吕某乙所送,吕某乙请托帮助、配合,启动**村**工程招投标和工程串标交给吕某乙。吕某甲予以收受,同意请托事项。

2016年年底,吕某乙、马某某及黄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元旦假期发布招标公告、提高报名企业资质、放任吕某乙派人把守报名点劝阻其他竞标人等方式串通投标。吕某甲在村务会议上支持、放松投标会场监管等方面给予协助和配合。2017年1月20日吕某乙实施一系例串标、围标活动后中标该工程。

2017年1月底、2月初,吕某乙为感谢吕某甲、马某某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帮助、请托及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村办公楼送给马某某现金20万元,并由马某某、吕某甲瓜分该款项。马某某收受后,于同日、同一地点将20万元现金交给吕某甲,并告知其该20万元款为吕某乙所送,是感谢吕某甲帮助和请托在**工程合同上签字、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吕某甲予以收受,同意办理。

永康市**镇**村**工程控制价4717.5757万元,因部分农房未拆迁、村民上访、上级部门调查等因素影响,未签订施工合同、未动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共永康市**镇党委文件、永康市**镇人民政府文件,到案经过,《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永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名表》、《投标单位清单》、《中标通知书》、《**村**公寓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永康市**银行等账户交易明细,**村会议记录,马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吕某戊、楼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吕某乙、俞某某、吕某已等人供述;

4、被告人吕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利用担任永康市**镇**村集体组织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在村集体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吕某甲又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村集体、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吕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红武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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