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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8月2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甲在陆川县城BOSS酒吧玩的时候与徐某甲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于2020年8月1日晚上8时在陆川县乌石镇乌石街佰信超市对面见面协商解决矛盾。2020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9号小型汽车搭载吕某乙等人去到双方约定地点想打徐某甲,但被徐某甲跑掉了,被告人吕某甲就继续驾驶粤A****9号小型汽车搭载吕某乙等人在陆川县乌石镇乌石街寻找徐某甲,不久在街道月垌路看到徐某甲,然后被告人吕某甲驾驶车辆去追赶拦截徐某甲,驾驶车辆追赶过程中操作失误将在街道边的一民房门口乘凉的的刘某某、徐某乙撞倒,造成刘某某、徐某乙受伤,后徐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6日死亡。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胸腹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陆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到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证驾驶车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1页,其中第1册155页,第2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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