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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吕某甲在寿宁县**镇**村**号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利用六合彩揽码、下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接受吴某甲、吴某乙、吕某乙等二十多人投注,非法所得9805元。所得赃款被用于日常生活所消费。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吕某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9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员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吕某甲等人的证言。

4.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揽码、下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聚集参赌人员达20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坤养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5934****

2.卷宗2册,六合彩记录笔记本3本,六合彩书刊1本,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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