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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贩卖毒品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层*号,住西安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3年12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在岐山县**站外自己驾驶的红色越野车内,向吸毒人员郑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两小包,重约1.5克,获赃款2000元。毒品已吸食。

2.2018年2月 19日晚,被告人吕某甲在王某某岳父家中,向吸毒人员郑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7克,获赃款1000元。同晚,在王某某岳父家中,被告人吕某甲向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1克,获赃款200元。以上毒品均已吸食。

3.2018年7月7日,邹某某(另案处理)让孟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孟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吕某甲。在西安市**医院附近吕某甲驾驶的红色越野车内,被告人吕某甲向邹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包,重约10克,获赃款10000元。毒品已吸食。

4.2018年7月18日,邹某某(另案处理)让孟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孟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吕某甲。2018年7月19日,在西安市**医院附近吕某甲驾驶的红色越野车内,被告人吕某甲向邹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包,获赃款10000元。后孟某某和邹某某携带所购毒品乘坐出租车从西安返回,行至岐山县**镇**十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10.33克。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剩余毒品已上缴。

2018年12月15日,民警在吕某甲住处门口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邹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孟某某、邹某某、吕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2.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佩琼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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