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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6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吕某乙村南顶31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吕某甲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苏嵋、金某某夫妇挑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骗取苏嵋、金某某信任。苏嵋、金某某于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在郑州市金水区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向吕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吕某甲收款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未用于协调承诺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苏嵋、金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某某,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小帅

年四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 被告人具某某;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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