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镇**村**石材厂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埔**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2月至3月“新冠”疫情期间,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售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后以先收款后发货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6400元,后退还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3月4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25元。
3、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3月4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后,为骗取其他尾款,向林某某邮寄了共计价值人民币125元的口罩50个,后林某某再次向吕某甲转账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吕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崔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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