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吕某甲谎称自己名叫“周某某”,是包工程的老板等等,取得杨某某的信任。2019年10月29日下午,吕某甲以加油站不能刷卡为由骗取杨某某400元。2019年10月31日,吕某甲又以急需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杨某某5975元,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和日常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交易记录、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战国
杨花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宜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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