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福建省**药业有限公司商务经理,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甲于2013年2月至2016年6月间,利用其担任福建省**药业有限公司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出差行程,使用虚假票据报销的方式,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2260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于2018年10月1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10号紫金山庄宾馆会议中心7272房间内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板仓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户籍信息查询表、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差旅费用报销单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林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吕某乙、冯某某、毕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昌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159****。
2.案卷材料贰拾贰册、光盘柒张。
3.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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