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镇***村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幢**室。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镇**村委会主任,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幢**室。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镇**党支部委员、会计,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幢**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镇**党支部委员,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幢**室。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集镇**党支部委员、民兵营长,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幢**室。被告人吕某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高某甲、吕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并于2019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05年8月,时任凤台县**镇**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吕某甲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时提议村、组干部每人集资5万元,以新村部、敬老院的名义在**东部盖房子,用于骗取***塌陷赔偿,薛某某、吕某丙、高某甲等村、组干部积极响应。后吕某甲等17人集资74万元建房款,该集资款交与薛某某保管。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吕某甲找人施工建设,敬老院、新村部于2005年10月中旬建成,建成后的房屋未粉刷,无门窗,没有投入实际使用。经过协调,2005年11月8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资源环境科工作人员及凤台县**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敬老院、新村部进行了拆迁丈量登记,其中敬老院面积为4688.46平方米,新村部面积为1007.5平方米,同时在丈量登记表中备注“无门窗,有证待查”。因该建筑属新建,且无《土地使用证》,**矿一直未予补偿。直至2010年10月27日,经地矿协调会议商谈,**矿同意“**村新村部从公建协议里走,房屋按老建补偿”。同日,**矿与**镇镇政府签订《**煤矿塌陷影响**镇**村***公益、公建补偿包干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矿补偿**村部、公建房屋1077.5平方米,补充460300.5元。2010年11月22日,经地矿协调会议商谈,**矿同意“敬老院新建房屋全部按照老建补偿”。2010年11月27日,**矿与**镇政府签订《**煤矿塌陷影响**镇**村*厂站补偿包干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敬老院房屋面积4688.46平方米,补充2039480.1元,附属物补充5919元,合计2045399.1元。2011年3月和2011年8月,**新村部、敬老院的补偿款共2505699.6元先后由**矿拨付至**镇财政所,后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吕某甲等集资人欲将补偿款分配,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吕某乙因未参与集资建房,不愿在报账单上签字。后吕某甲、薛某某、吕某丙、高某甲等人商量决定,从补偿款中拿出3万元分给吕某乙。之后吕某乙同意签字,薛某某做了一张《矿赔偿村部敬老院返本付息》清单,吕某甲、薛某某、高某甲等19人分配了2387253.6元,尚余118446元在**村集体账户。
(二)职务侵占罪
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为排放污水在凤台县**镇**村境内出资修建污水排涝站,称为**小站,每年**矿将**小站的运作维护费用经**镇财政所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村村委会雇佣人员在**小站工作,负责日常维护及值班,并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发放工资。2012年年底,时任村支两委干部的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吕某丙、高某甲等人商量,认为矿付小站资金充裕,村干部可以从中发一些补助。后几被告人利用主管、经手村账的便利,采用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于2012年至2015年间,虚列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吕某丙、高某甲、吕某丁、田某某等七人工资表,从村集体资金中冒领**小站工资共计132600元。
2、2013年,**村村民陆续迁至凤台县**新区居住,**村自行组织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小区卫生,每人每月工资800元。2014年春节前,**村、支两委开会时,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提议以保洁人员工资的名义给村支两委和村民组长发放补贴,被告人薛某某、吕某丙、高某甲等人均赞同。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吕某丙等人虚列十七人工资表,从村集体资金中领取并发放63100元。
3、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吕某丙、高某甲等人利用主管、经手村账的便利,以冲抵招待费及其他开支为由,编造务工人员,虚列“清理垃圾”、“清理水渠”等杂工支出,从村集体资金冒领支出共计19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地矿协调会商谈签到表、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吕某戊、高某乙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高某甲、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薛某某、高某甲、吕某丙、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赔偿款2505699.6元,数额特别巨大,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薛某某、高某甲、吕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390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颖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监视居住,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幢**室;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高某甲先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柒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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