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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窝藏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12月19日被传唤至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并被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7时许,清苑区公安局民警在清苑区**乡**村抓捕网上逃犯吕某乙时,吕某乙绑架杨某甲作为人质,被告人吕某甲对公安民警的抓捕行为进行阻挠,并提供一辆电动自行车帮助吕某乙逃跑,致使吕某乙骑电动自行车带着杨某甲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吕某乙、杨某乙、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明知吕某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聪

202041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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