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队,捕前住三亚市**市场**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吕某甲因店铺经营问题,与三亚市**巷**号的**海鲜店老板娘徐某某在微信内发生争吵,吕某甲因此记恨在心。2019年5月6日1时许,向吕某乙、“长某某”(二人均未到案)提议去打砸**海鲜店以此解气,并提供给吕某乙、“长某某”两个铁锤用于打砸,同时电话联系吕某丙(未到案)来一同搭载吕某乙、“长某某”前往**海鲜店附近,后吕某甲与吕某丙骑车离开。1时25分许,吕某乙和“长某某”头戴安全帽持铁锤将**海鲜店玻璃门砸碎后进入店内,又将店内四张圆桌、四张方桌的钢化玻璃桌面砸碎和四把椅子椅面破坏,后二人逃离现场。
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格人民币7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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