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吕某甲,别名:吕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号,现住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被告人吕某甲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时,二人发生争执,吕某甲用拳头击打薛某某面部并致其倒地,后吕某甲对薛某某胸部、腿部等处拳打脚踢。经鉴定,薛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胸部(右侧7、8、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某甲在住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