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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开设赌场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11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平乐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吕某甲在“河洛杠次”上申请社团ID号:******,昵称为:“**”,通过拉人进入该创建的闲聊“次群”中,群成员加吕某甲的社团号开房间玩“河洛杠次”,八次为一局,每局结束后,根据战绩在吕某甲的“次群”中进行结算,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进行转账。该群中共有成员九十余人,吕某甲通过收取房间费每局六元获利。2019年夏天,被告人吕某甲又在“洛阳麻将”APP上申请ID号:******,创建亲友圈,在闲聊上创建“点炮,胡”群,八次为一局,每局结束后,根据战绩在“点炮,胡”群中进行结算,通过微信、支付转账。该群中共有群成员140余人,被告人吕某甲每局收取6元,后涨为8元每局的房间费进行赢利。直至2019年11月25日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查获。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甲通过这两种形式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赌博,通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共计非法获利17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吕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吕某丙、爨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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