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邵阳县人,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至1月24日(其中12日、13日停开),吕某丁(已判刑)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邵阳县**乡信用社对面住宅内,提供桌椅、扑克牌,以打“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以300元每天雇佣被告人吕某甲和谢某某(已判刑)为赌场和手,负责发牌及抽水。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吕某甲在投案途中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吕某乙、吕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吕某丁、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受雇于吕某丁在赌场中充当和手,为吕某丁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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