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 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酒后持一根钢管到被害人吕某丙位于饶平县**镇**村**号住家,用脚踢被害人吕某丙的大腿,并持钢管砸打吕某丙的手臂,后用手掐推前来劝阻的邱某某(吕某丙的妻子)。之后,被告人吕某甲又砸坏被害人吕某丙的汽车挡风玻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吕某甲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丙左上臂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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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锈钢管、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吕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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