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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屯,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因其父亲吕某乙与兰西县**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吕某甲对该公司领导表示不满,后吕某甲用片刀将公司领导孙某某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玉米收购合同、孙某某伤情照片、谅解书;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已经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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