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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虾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吕某乙、黄某某窜到其管理及使用的果园睡房内(廉江市**镇**村),一起采取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吕某乙窜到其管理及使用的果园睡房内,一起采取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伙同吸毒人员吕某乙、黄某某窜到其管理及使用的果园睡房内,一起采取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当天21时许,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吕某甲管理及使用的果园睡房内抓获被告人吕某甲及吸毒人员吕某乙、黄某某,并缴获吸毒工具一批等物。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吕某甲及吕某乙、黄某某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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