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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海南**公司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庭**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琼A7****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城**餐厅与朋友唐某某等4人吃饭饮酒。其间,被告人吕某甲喝了半斤蓝带牌洋酒。当日16时许,饭局结束后,吕某甲独自驾驶琼A7****小型轿车从京华城停车场出发,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小区,途径玉沙路、滨海大道、龙昆北路、南大桥、海秀快速路,当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与大英山西四路红绿灯路段时,被告人吕某甲在车上睡着。后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206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方位示意图、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取保候审的处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庭**栋**单元**房,联系方式1364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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