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与吕某乙、杨某某等人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吕某乙家里吃饭,期间饮酒,2020年08月27日19时10分,吕某甲酒后驾驶云******号牌小型越野车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路段被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依法提取吕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6mg/100ml。
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雪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287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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