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搭载其儿子吕某乙从金洞油榨铺返回常宁塔山乡,中途被告人吕某甲将货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成年人吕某乙驾驶。吕某乙驾驶货车途径晒北滩乡史家3组急弯路段时,与相对行驶来的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搭乘李某某的湘******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随后两车坠下山坡,造成两车受损、吕某甲和吕某乙受伤、郭某某和李某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金洞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吕某乙、邓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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