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北省**市**县**乡**庄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冀F**号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银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昌路迎宾花园门前东5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银昌路的行人水某某发生碰撞,致水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8日,水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10000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吕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蒋某某、马某某、吕某乙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鉴定意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市**县**乡**庄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