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宿州市甬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皖M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S0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宁区X302线与S002线14公里1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超载导致制动失灵且遇情况处置不力未确保安全,碰撞并碾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郭某某,致其躯干毁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吕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吕某甲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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