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市经开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市经开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市经开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陆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时左右,在济宁市经开区**镇**村朱某丙家中,吕某甲等人与朱某丙因亲属的称呼等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吕某甲、陆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朱某丙按在地上不让其反抗,造成朱某丙多处肋骨损伤。经鉴定,朱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门诊病历、CT报告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吕某乙、吕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陆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陆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娜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陆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580547****、1328722****、1516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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