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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路**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6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甲、应某某等人自2014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吕某甲等人为首的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消费投资”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从2013年至2017年间发展极其迅速,根据该组织发放老总提成银行账户交易对象、扣押的网络层级图的情况、书证、物证,该组织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1000人,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吕某甲、应某某等人组织、领导的“消费投资”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经查,该“消费投资”传销行业每月1号通过工商银行给每位老总发放老总提成,每月4或5号行业管账老总计算好其他成员的提成,由老总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行业成员。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查实,本案被告人吕某甲是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大老总,被告人应某某是老总级别。

被告人吕某甲,“消费投资”行业名为“林某甲”(林某乙),2014年底由李某某(行业名为“润某某”)发展交钱申购加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加入后其发展了郝某某、吕某丙、刘某某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吕某甲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负责收取申购款,发放工资,组织伞下人员学习“消费投资”行业内容、参加经管会、参加老总回馈宴,管理整个“消费投资”行业。被告人吕某甲在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120人,伞下的老总有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李某某、吕某丁、张某甲、吕某戊、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傅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等重要作用。

被告人应某某,“消费投资”行业名为“林某丙”,2016年5月由吴某甲(行业名为“林某丁”)发展交钱申购加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成为吴某乙伞下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姐姐应某甲、儿子张某乙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应某某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被告人应某某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在该“消费投资”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吕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应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主动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吴某丁、郑某某、赵某某、沈某某、项某某、吴某戊、吕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3.被告人吕某甲、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应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祥勇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罡监区);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捌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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