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栋**。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
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4月30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以纳某某寨乐乡综合建材厂名义,与贵州纳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垃圾(硅质材料)、高硅页岩、砂岩买卖合同后,在纳某某龙场镇滑竹箐村、纳某某寨乐镇兴隆村松林脚组小地名外基土两地,无证开采258642.84吨硅砂、黄砂,卖给贵州纳雍**水泥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吕某甲聘请被告人吕某乙在采砂工地管理现场,吕某乙的主要职责是安排、指挥挖机,安排车辆运输黄砂到贵州纳雍**水泥有限公司交付等,吕某甲以1元/吨的价格向吕某乙支付工资。
经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砂价值308560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供述;2.证人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无证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瑶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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