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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7〕64号

被告人吕某甲,花名叫“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巷**号,曾于2010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道**路**号**栋**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6年9月23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乙、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4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6日、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吕某甲找到被告人吕某乙,问是否可以帮其“送货”(指贩卖毒品),吕某甲应承提供毒品给吕某乙吸食,吕某乙答应帮吕某甲“送货”。当天吕某甲提供唐某某的身份证和55元现金给吕某乙,让吕某乙去购买了一张1361039****手机卡用于联系贩毒,并提供一辆摩托车给吕某乙使用。

购买了手机卡后的一天下午14时左右,吕某乙接到吕某甲的电话通知“送货”,就携带吕某甲给的毒品,开摩托车来到吕某甲指定的交货地点**镇**街**号陈某某住宅处,将一小包毒品以50元的价钱贩卖给陈某某。                                     

2016年**月**日早上7时许,吕某甲打电话叫吕某乙“送货”。尔后,吕某乙携带吕某甲交给的毒品,开摩托车来到吕某甲指定的交货地点**镇**街**号陈某某住宅处,将一小包海洛因以50元的价钱贩卖给陈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吕某乙身上、摩托车上、现场的地上查获多包可疑毒品、现金等,经称量,查获的可疑毒品共重13.461克。经对查获扣押的可疑毒品进行检验,均检出含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雇佣被告人吕某乙贩卖毒品,贩卖海洛因、“冰毒”共13.461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17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现羁押在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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