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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等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花苑**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身份证号码3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附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街道**社区**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逮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天长市**镇**村村委会**。住江苏省**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被告人吕某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逮执行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徐某丙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乡**村**队**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等1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2次(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境内非法采砂中,多次与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金某某、徐某甲、华某某等人提前联系,让其拖运、收购非法开采的毛砂,约2.8万余吨。被告人吕某丙因提供当地有关部门上路巡查信息等,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王某某和吕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与江苏**拆迁公司签订处理天长市**村**站拆迁尾渣协议。吕某甲等人在清理尾渣过程中,发现该地下毛砂,商议由王某某负责挖机,联系货车运输;吕某甲负责销售,吕某甲现场记录,吕某乙以其出资签订的拆迁协议入股,要求平分非法开采的毛砂利润。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3、4天,约2000吨,被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等人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86600元。

2.2018年9月12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另案处理)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600吨,被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运至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5980元。

3.2018年9月13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陈某甲等人运至陈某乙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4.2018年9月15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由陈某甲等人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5.2018年9月16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与吕某乙约定,由吕某甲安排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被告人程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6.2018年9月17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与吕某乙约定,由吕某甲安排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被告人程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7.2018年9月20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8.2018年9月22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地下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9.2018年10月24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被告人吕某丙因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有关部门的巡逻信息,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200吨,被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51960元。

10.2018年10月25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被告人吕某丙因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有关部门的巡查信息,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1200吨,被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51960元。

1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被告人吕某丙因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有关部门的巡查信息,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约6000吨,被被告人程某某、李某甲等人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经营的砂厂等,其中华某某收购约1500吨。经鉴定,毛砂价值为334800元。

12.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被告人吕某丙因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有关部门的巡查信息,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当日,吕某甲等人非法开采毛砂约1200吨,被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6960元。

13.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被告人吕某丙因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有关部门的巡查信息,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900元。

14.2018年12月15日凌晨,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被告人吕某丙因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有关部门的巡查信息,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900元。

15.2018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场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负责联系货车运输及销售,彭某某负责挖机,吕某甲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望风。因吕某丙帮吕某甲等人取回被查扣的挖机及提供控违办巡逻值班情况,吕某甲等人同意从非法开采的毛砂中按照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吕某丙的报酬。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900元。

16.2019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301县道路边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480吨,被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30768元。

17.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301县道路边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288吨,被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8460.8元。

18.201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和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小林场采石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720吨,被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6152元。

19.2019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和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小林场采石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1018吨,被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5253.8元。

20.2019年3月14日至18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和吕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镇小林场采石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1475吨,被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94547.5元。

21.2019年3月19日至22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和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小林场采石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1070吨,被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8587元。

22.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乙、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联系货车运输。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360吨,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运至徐某丙(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3076元。

23.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乙、沈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运输。当日,吕某甲等人在非法开采毛砂过程中被查获。

24.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和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小林场采石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约900吨,被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57690元。

25.2019年4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下林庄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432.4吨,被金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716.84元. 

26.2019年4月10日至12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冶山村尚庄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1475.2吨,被被告人金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94560.32元。

27.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吕某乙、彭某某在天长市**镇冶山铁矿二厂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彭某某负责挖机、货车运输及销售,吕某乙、彭某某安排吕某乙在路上站岗。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172吨,被陈某某等人运至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天长市**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1025.2元。

28.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乙、沈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联系货车运输。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524.7吨,其中464.7吨,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运至天长市**集团附近砂厂,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李某甲等人在拖运过程中,最后3车94吨的毛砂作为当日为吕某甲等人拖运毛砂的结算费用,被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33633.27元。

29.2019年6月26日和6月28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镇长兴社区下林庄一拆迁宅基地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756.1吨,被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8466.01元。

30.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李某乙、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吕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运输。当日,共非法开采毛砂360吨,其中293吨,被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收砂。李某甲等人在拖运过程中,最后2车67吨的毛砂作为当日为吕某甲等人拖运毛砂的结算费用,被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郑集构件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3076元。

31.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月431吨,其中330吨毛砂,被李某甲等人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经营的砂厂。李某甲等人在拖运过程中,最后3车约101吨的毛砂作为当日为吕某甲等人拖运毛砂的结算费用,被运至梁某某在天长市**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627.1元。

32.2019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刘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180吨,分别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运至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约120吨,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丙砂;运至被告人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约60吨。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1538元。

33.2019年7月初的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和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宏大采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林某某负责货车运输及销售。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730吨,被被告人金某某等人拖运他处。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6793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甲涉案价值为95万余元;被告人吕某乙涉案价值为84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涉案价值为7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价值为68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涉案价值为59万余元;被告人吕某丙涉案价值为5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涉案价值为60万余元;被告人华某某涉案价值为47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涉案价值为59万余元;被告人程某某涉案价值为4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价值为53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涉案价值为50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涉案价值为39万余元。

2019年7月9日、7月17日、7月22日、7月31日,被告人吕某甲、徐某甲、徐某丙、李某甲、林某某、王某某、华某某、唐某某、丁某某、吕某乙、程某某、吕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2日、8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前科材料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吕某丙、徐某甲、徐某丙、华某某、金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账本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吕某丙、徐某甲、徐某丙、华某某、金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唐某某、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等14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费允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吕某丙、徐某甲、徐某丙、华某某、金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唐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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