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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42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200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9年12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200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地产中介,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徒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吕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四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甲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于2020年7月27日晚在衢州市柯某某****KTV内决定报复李某某,遂让被告人吕某丙开车过来接其。后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乙一同驾车到****KTV与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及杨某某等人会合,吕某甲告知众人有点事要处理,令吕某丙开车至柯某某****宾馆附近,从事先联系的他人处取得钢叉及砍刀若干放入车后备箱,又让众人一同前往柯某某***KTV。随后,被告人吕某甲带着众人进入该KTV寻找李某某,发现李某某尚在包厢内,遂又领着众人到KTV门口等。期间,杨某某借故离开。次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见李某某的朋友郑某某、徐某某等人陆续从KTV出来,遂下车从后备箱拿了砍刀,上前向徐某某等人表示要砍李某某,双方发生争执。与此同时,被告人吕某乙、张某某、吕某丙也分别拿了砍刀和钢叉站在吕某甲后面。后被告人吕某甲见和李某某一起的陈某某从KTV出来,遂手持砍刀追砍陈某某,徐某某见状上前阻拦,陈某某趁机跑到徐某某身后,吕某甲伸出砍刀砍陈某某,抽回砍刀时将被害人徐某某的左侧腰部划伤,被害人陈某某右手手肘外侧也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吕某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吕某丙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损失,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调取、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吕某乙、吕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吕某丙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械随意追砍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乙、张某某、吕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分别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伟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张某某、吕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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