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等人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3年****日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村民组。被告人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民组。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宿舍。被告人吕某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至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吕某甲雇佣吕某乙、吕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并砍伐肥西县**镇**村**村民组附近退耕还林林地内的意杨林木251棵,经鉴定为29.289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

2. 证人毛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 肥林鉴【2019】第**号鉴定意见书;

5.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29.289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乙单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丙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