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邳州市铁富镇九龙湾宾馆附近陆家烧烤摊与孟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现场人员劝开。后被告人吕某乙等人到达现场,与吕某甲对孟某某进行殴打。致孟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吕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吕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5.现场监控等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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