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熊大”,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竺某某,绰号“马彪”,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绰号“小牛”,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普某甲,曾用名普某乙,绰号“熊二”,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普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的时候,马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因为债务纠纷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某让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邀约人去教训下马某甲,杨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邀约吕某甲、普某甲,吕某甲又邀约了竺某某、吕某乙。在王某某的带领下携带钢管等工具从曲江国望修理厂开车到建水县临安镇庄户公司门口对马某甲实施殴打,对马某甲所开车辆进行打砸。事后杨某某、王某某又打电话向张某某汇报此事。马某甲被王某某、杨某某、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普某甲等人殴打致眼睛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颌面部软组织裂伤,左侧尺骨下段骨折,其所开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右侧门玻璃及车身等部位多处被打坏。经建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甲所开微型车被砸坏部分价值420元人民币。案发后王某某与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某赔偿马某甲5.6万元的医药费,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赔偿马某甲3.6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剩余2万元于2016年7月9日赔付,目前已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纳某某、李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马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普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院印)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竺某某、吕某乙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被告人普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966)。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4.被害人马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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