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村**,现住河南省项城市**路**道。因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腾讯QQ平台,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朱某某、何某某等人销售万宝路、七星、中华、南京等品牌香烟,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案件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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