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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8********,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的本田奥德赛汽车在广州市白云区**镇**工业区**路**号附近与石某甲、石某乙(均另案处理)交接烟草。在被告人吕某某与石某甲、石某乙将烟草从粤B*****的别克车搬去粤A*****的本田奥德赛汽车的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利群、红双喜、红塔山等5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1159条(23.18万支),手机2部,小汽车等作案工具。

经鉴定,涉案的利群、红双喜、红塔山等5种烟草均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3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车辆等物证;

2.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3.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瑞麟 

2020年928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0张,材料2份;

3.扣押的卷烟、汽车、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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