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车号牌为粤P1****的五菱牌面包车运输假冒“双喜”等品牌的卷烟,至本市白某某江高镇神山大岭村龙波桥底休息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假冒“双喜”等品牌的卷烟及手机等物一批。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合计价值为人民币187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5.搜查、勘验等笔录;
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2张
3.缴获的PHILIPS牌手机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请依法判处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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