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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狩猎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98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湖北省禁猎期内,被告人吕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偷吃田里种植的花生,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孝感市孝南区**乡**村自家田地里架设1张捕鸟网,被公安民警巡查发现,现场从捕鸟网上提取2只鸟类死体: 乌鸫、麻雀各1只。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到作案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联系方式1887265****;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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