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永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通过**网、**市古子城、**农贸城等非法购买象牙制品后,在永康市**路**号**堂内卖给他人,直到2019年4月18日被查获。
2019年4月18日,**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疑似象牙佛珠150个,疑似象牙制品4个,疑似象牙手镯1个,疑似象牙烟头配件1个,疑似象牙发扣1个。
2019年4月23日,经**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中心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疑似象牙制品(佛珠)2个,尽重68克;疑似象牙制品(发扣)1个,尽重43克;疑似象牙制品(手镯)1个,尽重7.5克,以上共净重118.5克,涉案价值为4937.54元,且送检上述4件检材均为哺乳纲(MAMMALIA)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现代象象牙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购记录、金华海关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同时,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修虎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8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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