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告人吕某某在冷水滩区**镇集市上购买了两把鸟铳,用于打猎。后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镇政府通知其上缴鸟铳,吕某某上缴了其中一把鸟铳,将另一把鸟铳藏于家中。2020年6月18日12时许,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上岭桥派出所民警从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吕某某家中查获了该鸟铳。经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冷水滩区**镇**村**组。
联系电话:1580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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